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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落户新政正式实施 新政新增了租赁商品房落户的内容

2020-08-07 10:33:16    来源:四海综合网    

9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号“宁波发布”消息,9月15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户口迁移新政。新政在去年出台的政策基础上大幅度放宽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取消老年父母投靠落户限制,并新增了租赁落户和投资创业落户。

为了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由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于今年7月25日出台。

在人才落户方面,“先落户再就业范畴”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扩大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15年内”。

此外,“专科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1年”缩减为“6个月”。对于“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3年”减至“1年”。

在居住就业落户方面,除了将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原先的5年改为3年,新政新增了租赁商品房落户的内容。

政策明确,在宁波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在宁波市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可落户房屋所在地户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租赁商品房屋落户政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其中余姚、慈溪社保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在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方面,新政取消了原来“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的门槛,调整为“无面积要求”。

对于投资创业落户,政策新增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落户。

按照新政,在宁波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进行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还将“社保、税款缴纳年限要求”由“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以前连续3年调整为“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2年调整为“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6个月调整为“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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